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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1-05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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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0年,广州开发区在扩大利用外资,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完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和有成效的工作,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在这10年期间,广州开发区财政工作紧密配合全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在国家和省市财税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中,结合广州开发区的实际,解放思想,勇于开拓,积极探索新经济区域财税管理路子,充分发挥财税杠杆作用,扶持企业发展,促产增收;建立健全各项财税管理制度,加强财税监督,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促进了广州开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第一节财政收支〖〗一、财政收入1991~2000年是国家国民经济实现“八五”和“九五”计划的10年。10年间,广州开发区顺应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社会大环境,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大科技资金投入,加强管理,使广州开发区的经济规模成倍增长。至2000年底,实际利用外资累计50多亿美元,有生产性企业700多家,积累国有资产61.87亿元,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64.02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1564.7亿元,实现利润112.97亿元,出口总额45.34亿美元。广州开发区的经济发展为区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税收为广州开发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税局坚持扶持企业发展,精心培植税源,加强税收征管,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依法治税,从严治税。同时不断加强区土地出让金、预算外资金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依法理财。10年间,区内税收累计实现161.94亿元,为建区前6年收入总和的近78倍,年均增长44.41%。区财政收入累计实现115.31亿元,年均增长34.67%。1991年,广州市财政局有关政策规定:从1991年起黄埔海关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广州开发区地方金库,该海关的办案经费由区财政从罚没收入中解决。年终按该项收入的50%,由广州开发区专项上缴市财政。从1991年起扣除海关的办案经费后收入的50%留给广州开发区。依靠国家和地方给予广州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增加财政收入。10年来,由于不断加强土地出让资金的管理,共收回土地资金13.40亿元;加强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管理,共收回国有企业收益0.18亿元;加强财政预算外账户、资金的收支管理,累计实现财政预算外收入1.41亿元,使区综合财力得到有力补充,为广州开发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资金,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二、财政支出10年来,广州开发区财政始终坚持“量入为出,总量平衡,不搞赤字预算”的原则,确保每年财政收支平衡。落实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挥综合财政的作用。1991~2000年财政支出共113.75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支出45.67亿元;城市维护建设支出12.96亿元;企业改造挖潜支出22.15亿元;科技三项支出3.77亿元;行政事业费支出12.68亿元。按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支出0.45亿元。根据市政府安排,10年间,广州开发区支援、支持市科技、教育公益事业、扶贫、政法系统建设等公共事业发展,支出41784万元。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省市要求,从2000年开始,由财政预算设立防范金融风险基金,当年提取基金5000万元。1991~2000年广州开发区财政收支见表14-1-1。广州开发区财政收支基本情况汇总表表14-1-1单位:亿元年份项目〖〗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合计区内税收〖〗1.40〖〗2.01〖〗3.46〖〗5.85〖〗13.27〖〗20.58〖〗22.90〖〗24.50〖〗29.73〖〗38.24〖〗161.94财政收入〖〗1.59〖〗2.19〖〗4.34〖〗6.74〖〗14.24〖〗14.00〖〗14.74〖〗15.79〖〗18.52〖〗23.16〖〗115.31财政支出〖〗1.65〖〗2.18〖〗3.91〖〗6.35〖〗13.66〖〗13.78〖〗15.28〖〗15.76〖〗18.45〖〗22.73〖〗113.75第二节财政管理与体制〖〗一、机构人员1991~1993年机构改革前,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沿用1984年编制,即财政、税务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1993年7月17日,广州开发区机构改革,经批准成立财政税务局,行政规格为广州市副局级,内设机构有:办公室、预算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税政处。处室规格为市副处级,机关行政编制定为28名。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1995年2月22日,经管委会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从财税局分离出来,作为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4名。1998年11月4日,由于广州开发区和广州高新区合署办公,经研究成立广州高新区财政税务分局,对外挂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财政税务分局的牌子,暂定事业编制8名。为加强局人事、监察工作,1998年12月1日,经批准设立人事监察室,定编4名,人员及领导职数由财政局内部解决。经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及区党委、管委会共同协商研究决定:从1999年5月18日起,将原来广州开发区财税局划分为三个局即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同时任命何笃怡为区财政局局长,朱锦超、郭杰锋为副局长。1999年10月26日,广州开发区财税机构分设,区财政局的规格为市副局级,下设办公室、预算处、财务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所设处室规格为市副处级,定人员编制33名。1995年10月26日以前,广州开发区财政局的职责包含税务征管的职责。税务业务分离后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政、税务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实施对广州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相关法规,负责编制广州开发区年度财政计划和年度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广州开发区财政国库资金及各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广州开发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负责广州开发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事务的监督、管理。1991~2000年,广州开发区财政局领导任职情况见表14-2-1。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历届领导任职一览表表14-2-1姓名〖〗职务〖〗任职时间陈国祥〖〗局长〖〗1991年~1993年3月张廷操〖〗副局长〖〗1991年~1993年12月何笃怡〖〗副局长〖〗1991年~1993年3月局长〖〗1993年3月~2000年12月黄锦光〖〗副局长〖〗1992年10月~1999年10月甘志华〖〗副局长〖〗1993年7月~1999年5月朱锦超〖〗副局长〖〗1999年5月~2000年12月郭杰锋〖〗副局长〖〗1995年5月~2000年12月为加强税收征管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广州开发区先后成立部分财税事业单位,主要有:(1)广州开发区税务局涉外分局、内资分局。1992年12月22日经区管委会批准成立,隶属区税务局,撤销原涉外征收科。(2)广州开发区税务稽查大队。1994年1月11日经区管委会批准成立,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事业编制18名。(3)广州开发区财务管理所。1994年1月11日经管委会批准成立。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事业编制6名。(4)广州开发区财税局税务一所、二所、三所、四所、五所。1994年4月19日经管委会批准成立。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事业编制61名。1995年2月22日第四税务所撤销。(5)永和税务所(永和税务分局)。永和总公司1993年10月29日成立后,即开始招商引资等项经济工作。1994年4月19日经区管委会批准成立广州开发区永和税务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事业编制6名。(6)广州开发区财税局发票管理所。经区管委会批准,1996年5月6日成立该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事业编制人员4名。(7)广州开发区技改资金管理所。1997年5月9日经管委会批准成立该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5名,所需人员由财政局内部解决,不增加新的人员编制。二、管理体制1991~2000年国家先后进行了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等一系列改革。为适应中央及省市地方各级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形势,开发区财政税收管理亦相继贯彻执行新的财税管理制度,同时进行了一系列财政政策调整。1993年底以前,广州开发区依据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1985年确定的“基数上交,增收全留”的财政政策,并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将新增财政收入留用的优惠政策执行到1993年。1993年初国家出台财政体制改革方案,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税制改革方面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新的流转税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建立了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税制,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建立了平衡地方财力的转移支付制度。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分税财政体制,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按国家新的税制规定,对区1993年的财政收入按分税制口径进行了新体制条件下的收入转换测算。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收返还基数的通知》,确定广州开发区1993年财政收入基数为17914万元。在实行分税制的基础上,依据《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中关于“新增财政收入留用的优惠政策执行到1993年,1994年、1995年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此项政策到期以后,不再延期”的规定,1994年、1995年,广州开发区仍执行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财政政策。新增财政收入全留政策1995年底到期后,广州开发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四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在1996~1998年的3年内,实行按全国统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过渡政策,即以1993年的返还数为财政收入基数,对1995年比1993年新增财政收入中中央财政应得增量部分,采取由中央财政逐年递减返还的办法,即1996年返还3/4,1997年返还2/4,1998年返还1/4,1999年停止返还,逐步向全国统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过渡。从1999年开始全面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1999年,广州开发区财政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广州市对广州开发区2000年以前在市内其他行政区注册经营的企业税收留给广州开发区,之后在区外注册经营的企业税收与其他注册区按一定比例分成。这些财政政策既符合中央和省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给广州开发区带来经济实惠。中央给予广州开发区的财政优惠政策,为广州开发区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广州开发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三、预算管理建立与广州开发区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包括执行广州市对广州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广州开发区对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关系(健全区一级财政,对国有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前期拨给国有企业的垫底资金及借款1.01亿元进行清理,1997年将区国有企业的征地借款1.01亿元转为管委会投资。为扶持区直属总公司发展,财政专门设立国有企业解困资金0.66亿元。根据事业单位收入情况实行全额、差额、定额补贴等不同的财务、预算管理方式,为区内各项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也调动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利用财税经济杠杆,从政策、资金、管理上扶持企业发展,培植、扩大财源,增加财税收入。10年来,广州开发区对技术先进、产业结构好、出口创汇多和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先后扶持企业达400多家;同时,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支出,建立生产、外贸发展基金,提供低息和贴息借款,支持高、新科技项目的发展,共投入资金2.5亿元。为适应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广州开发区坚持强化预算监督和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规范财政资金收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精神和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要求,区财政实施了对财政基建资金的管理。针对区财政逐年不断加大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投入和建设资金量不断扩大等情况,1996年,区财政局向区管委会上报《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请示》,提出建立广州开发区基建财务管理小组、加强基建资金管理职能部门管理的建议,得到管委会主要领导的重视。1996年7月19日,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同意财政局预算处增加全额拨款事业人员编制4名,履行对区基建资金监督、管理职能。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审查工程预、结(决)算等工作属财政职能的通知》、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审查工程预、结(决)算等工作属财政职能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广州开发区财政局从1996年起实行审查工程预、结(决)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以及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等;按照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须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初审,最后由财政部门负责终审的规定履行职责。1998年7月6日,区管委会制定下发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工程结(决)算由财政局负责审查。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广州开发区实际,1998年8月11日区财政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上述两个文件明确要求凡属广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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